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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城 : 为省房产中介费买卖双方“跳单”
2016-01-23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娱乐城 : 合肥晚报讯 为了节省房产中介费,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解除经纪合同后,立即私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交易。昨日,记者从蜀山区法院获悉,这起买卖双方故意“跳单”、私下交易房产引起的纠纷,最终买卖双方均被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中介公司6000元。

2015年5月,方某要卖房,将信息在A房产中介公司等数十家中介公司网站上对外发布。此后,臧某向A公司表达了购买该房的意愿。7月某日,A公司工作人员陪同臧某看房,并在现场议定方某以110万的净得价出售房产,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由臧某承担。

当日,买卖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方某、臧某还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该房屋的交易向二人提供信息发布、担任订约介绍人、协助指导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服务;A公司在完成上述事项后,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臧某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18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臧某以中介费过高等为由提出解约。同日,方某、臧某与A公司遂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并约定若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规避A公司的居间成交房屋,自愿双倍赔偿A公司全额代理费并承担诉讼费、追偿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三方解除协议当日,臧某即与方某电话取得联系,表明其仍有意购买案涉房屋。此后,臧某支付中介费3000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方某按11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A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遂将方某、臧某诉至本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36000元,追偿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原告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情况,结合居间合同确定的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居间成本、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衡量,最终要求两被告应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总额为6000元。其中臧某负担全部损失赔偿额的90%(即5400元),方某负担全部损失赔偿额的10%(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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