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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突然病逝 儿子申请“以人查房”遭拒状告房产局
2016-09-10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父亲突发疾病离世,19岁的儿子陈某某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急需要弄清父亲名下的房产情况,于是,他备齐了能够证明“我爸是我爸”、“我爸只有我这一个儿子”的全部材料后,前往房产局档案馆查询,但人家却不给查,理由是:不可以仅凭他人姓名就查询名下房产。对于这个理由,陈某某既想不通又无奈,父亲名下到底有多少房产?这是个必须弄清的事实。为此,他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院。

“我爸是我爸”继承人申请以人查房被拒

陈某某今年20岁,在他10岁那年,父母离婚。之后,陈某某随母亲生活。父亲陈某一直过着单身生活,直到因病去世都没有再婚。2014年,陈某因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由于事发突然,他未能留下遗言。

陈某病逝,陈某某成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只是,因长年与母亲生活,父亲名下有何财产,陈某某并不清楚。为了查明父亲名下房产的情况,陈某某在家人指导下,收集齐了父亲的出生证、家族户籍资料、离婚证明材料、离婚时父母财产分割材料及爷爷、奶奶和父亲死亡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等,之后,陈某某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下一步经合法程序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是,即使陈某某能证明“我爸是我爸”,他的请求还是遭到了房产局档案馆的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陈某某仅以陈某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陈某某的申请予以拒绝。

查房被拒后,陈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提供陈某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法律空白以房查人VS以人查房

去年6月,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强调,根据国家住建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办理,也就是,必须要提供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和权属书编号,而不能以他人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原告主张仅以父亲的姓名来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这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

陈某某“以人查房”的要求是否不合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目前适用的是暂行办法以及技术规程。该二份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检索方式仅为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得仅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实际上是确定了“以房查人”的查询方法,以避免查询人滥用查询权利,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查询人要正当行使权利却又不符合规定的查询方式时该如何处理,暂行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相关规定。

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那陈某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一审二审均支持“以人查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陈某某系死者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某系陈某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陈某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陈某某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陈某某享有查询陈某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综上,鼓楼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方提起上诉。

昨日,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经过二审,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陈某某对陈某的合法财产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来源于《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原告出于继承的目的向被告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如果被告仍以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予以拒绝,则不符合《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南京中院向房屋登记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从立法上对出现类似原告的问题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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