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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房产中介业务“老手”频繁诈骗客户 获刑四年二个月
2018-08-29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东莞某房产中介公司有一名业务员,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五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

  日前,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案情 老牌业务员五个月作案7宗

  2016年7月,被告人骆某跳槽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的第一笔生意开始,骆某就开始伸出“黑手”。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客户交给公司办理按揭所需的费用占为己有。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五个月时间里,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00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00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庭审 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

  2017年5月16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被骆某承认确实向被害人收取过这些费用,但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来收取的,比如赎楼费;有些费用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公司,没有上交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当公诉人问骆某,公司是否明确授权其代收时,骆某回答没有,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于经纪方,被告人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却未上交,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防控资金风险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其次,对买卖合同范本中必要的风险告知、付款须知等内容,应当放在显目位置,让购房者知悉。

  另外,许多购房者对房产中介收取相关费用缺乏应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户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没有盖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客户也没有提出质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是一件大事,应当增强法律意识,防控资金风险,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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