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李晓娟律师解读:
第四条是关于同居析产的规定。只规范双方都没有配偶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同居关系的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因同居引发的析产纠纷日渐增多。
年轻人觉得结婚麻烦,不想结婚,选择同居;
老年人,考虑到遗产继承的问题,选择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选择同居,权利义务相对等,不想受婚姻的约束,也不能享受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
比如,关于财产问题,从民法理论上讲,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当事人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在此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百万,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只要该夫妻之间没有专门的财产约定,丈夫的百万年薪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与丈夫一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居关系则不同,虽然法律没有对同居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本条司法解释,关于同居财产析产,我们总结三点:
第一,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当然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同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第三,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分割时,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同时要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以及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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